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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内买的保单,在境外出险能赔付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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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营销伙伴身边“洋气”的朋友越来越多,想要出境去玩,或者想去境外工作,或者境外的月亮更圆一些——想移居海外。给这些准客户推销保险,也常常会被发问:我国内的保单,在境外出险能赔付嘛?可能您给TA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内心是否那么肯定呢?我们来看几个条款:

一、条款选读

1.平安平安福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安人寿[]疾病保险号)选取其“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看: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似乎没有对就诊地区有限制。但事实上,在“等待期”条款中,对“医院”做了名词解释: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说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医院等级呢?由此可见,平安的核赔部门在这里保留了拒赔的权利。2.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号)这种条款就非常直白了,告诉你:非境内不可!其名词解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做了如下明确约定: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执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3.华夏福(多倍2.0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人寿[]疾病保险号)除了“医院”,其实还有一个地方可以对确诊需在境内作出限制,那就是“医生”或相关类似的名词解释。譬如这个条款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描述是这样的: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条款“名词解释”部分定义“专科医生”如下: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说白了,医生得是在国内有证、执业资格要有效、医院有职业经验的,嗯,在国外您找得到这样条件的医生吗?4.友邦全佑倍呵护珍藏版重大疾病保险(友邦保险[]疾病保险号)这是一个明确可以在境外获得赔付的重疾险。条款写作是这样的: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就诊并被医生确诊,则医生的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如果您不确定您的重疾险是否保障境外,可以看看是否有类似的表述。

二、倘若真的境外出险,能否得到赔付

在实操过程中,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境外出险还是比较宽容的,除了医疗险的医疗费用不予放开,疾病保险、寿险若被保险人真的在境外出险,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予以赔付。只是所需要的资料、手续会比较麻烦。依据对若干核赔同业交流群组对境外出险问题讨论的观察,绝大多数保险人在境外出险索赔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重大疾病保险事故索赔为例):

1.就诊机构正规

参考前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条款,一般要求就诊机构:

a.拥有当地合法经营执照、

b.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c.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因此,建议在境外就诊时,选择正规、医院就诊、确诊;

2.主诊医生具有职业资质

如同国内对“专科医生”有要求,一般而言,要求主诊医生在当地有执业资质;

3.翻译并经公证的完整病史资料

将初次发病以来所有的病史资料,前往就诊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翻译、公证(未建交国家,由代表中国在当地利益的使领馆代办)。

初次就诊以来所有的病史资料,是指相关症状以来所有的体检、门诊、检查等,例如甲状腺恶性肿瘤,因咽痛前往门诊就诊,医生触诊后建议超声检查,后收住入院,那么自咽痛开始的所有病史资料都需要递交。

三、如何理解保险人条款限定境内就诊

事实上,限定境内就诊是一个“防御性条款”,避免一些逆选择的出现:譬如投保高额重疾险、寿险后短期出险,毕竟境外的调查、审核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对于大多数中资保险人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短期出险,或者其它不符合病程等常理的情况,对于就诊地的限制可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防御。除了作为“防御性条款”外,也确实考虑域外风险。这一条可以结合投保询问来理解:如写作时翻阅的“昆仑健康保险”的投保单其它告知中涉及询问“近一年内,您是否计划出国?”譬如某些国家或地区传染病暴发,或是医疗水平落后,那么核保时可能会除外相关国家风险,乃至延期至归国处理,这样的核保结论各再保的核保手册也都支持。

四、一个拒赔案例

Z女士,P人寿代理人,为在某国内知名IT企业工作的其子W先生投保T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一份,责任包括身故、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投保单询问事项包括一年内的出境计划,医院、医生均有相关限制。Z投保时对投、被保险人询问事项各项均勾选为无异常,核保自动通过承保。

投保后2月,W先生外派前往某中东国家工作,等待期后2个月,在当地感染某烈性传染病,其并发症达到了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遂发起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W先生在投保前已办妥该中东国家的工作签证,且该中东国家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为拒保国家。

核赔结论:未如实告知出境计划,保险事故发生与不如实告知事项有密切影响,且保险事故未在“医院”确诊,结合投保人为P人寿代理人,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对其子的工作计划应有沟通,认定故意不如实告知,予以拒赔、解约、不退还保险费处理。

另外:之前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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